索引号: AB-dqbmsfj--xxgkzn-2017-0175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06-13 主题分类: 机构信息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靖州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目


一、单位简介: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位于靖州县新建南路190号,在政法专项编40人,全额事业编6人,退休离岗32人。司法局内设机构股室分别为:办公室、基层工作指导股、公证处、公证律师管理股、宣教股、计财装备股、政工室、法规股、社区矫正股、法律援助中心。直管法律服务机构为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渠阳法律服务所、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有律师10名,法律工作者8名。全县11个乡镇(管委会)设有司法所。

二、局领导成员及其分工:

1、党组书记、局长黄渊政同志主持司法行政全面工作,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2、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于述湘同志负责党务工作,分管公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法规、教育、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联系甘棠、太阳坪司法所。

3、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运红同志负责纪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普法、司法网站、信息调研、宣传报道、基建、车辆管理工作。联系文溪、寨牙、江东司法所。

4、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潘宗宏同志分管法律援助、政工、工会、人事、编制、民族宗教、扶贫、工业工作。联系平茶、新厂、藕团、横江桥司法所。

5、党组成员、副局长黄透成同志分管财务、社保、审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统战、计划生育、法学会、消防、交通、安全生产、平安小区、老干、卫生工作。联系坳上、三秋、大堡子司法所。

6、党组成员、副局长姚希悦同志分管办公室、基层、综治维稳、绩效考核、信访、政务公开、教育督导、禁毒、档案、统计、残联、妇联工作。

联系渠阳、铺口、飞山、艮山口司法所。

三、司法局(各内设股室)主要职能:
    (一)司法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依法治县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县各行业、各部门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3、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实施工作。
    4、管理、指导全县的人民调解、基层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管理、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指导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管理、指导全县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全县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全区“12348”法律服务专线网络联动服务工作。
    7、管理全县公证工作。
    8、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制定财务年度计划、监督财务实施,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9、负责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办公室主任向方明

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简报、新闻报道、会务、文书档案、信访、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以及对外接待和协调联络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业务调研工作。

2、法治宣传股股长向芳

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承担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法治靖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公证律师工作管理股股长林安顺

拟订全县律师、公证工作规划;指导实施律师、公证管理工作的规范;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律师工作行业党的建设;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备案工作;指导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注)销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公证员任职的审核呈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呈办律师、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检查监督律师、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基层工作股股长杨贵成

指导全县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核准初审工作;落实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其它有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5、社区矫正工作股(对外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股长杨富强

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负责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适应性帮扶和考核奖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管理负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政策法规信访股(加挂司法鉴定管理股)股长林安顺

负责本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清理、编纂等相关工作;组织司法行政法律政策理论调研;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内的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承办本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承办本局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全县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的涉法涉诉及各类信访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7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股股长胡榕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发展规划和管理服务制度规范;承担全县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8、计财装备股股长杨贺萍

负责编制省、市、县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负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通信等装备工作;负责司法行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基建经费、司法业务经费、教育事业费;对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基本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

9、政工室主任杨贺萍  

负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的考察考核、职务任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职数管理以及干部调配与录用、劳资优抚、职称评审等工作;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2017年工作计划            

    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创新意识,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实施“一个中心,四大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县庆三十周年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实施“七五”普法,着力加强全民法治教育

 1、坚持服务大局,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充分利用各类法治宣传平台和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扎实开展主题宣传实践活动。结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广泛宣传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化“八进八创”活动,引导全县人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2、坚持突出重点,带动工作全面发展。要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工作机制,突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落实党委(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任前考法等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完善网上学法考法机制。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强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健全和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举办“法治副校长示范教员”培训班。认真组织开展全县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法治电影进校园、青少年法治征文大赛等活动。加强村(居)民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村(居)“两委”干部的法治培训,大力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提高基层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方式管理基层事务、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深入开展春节元旦“送法下乡”、5月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12.4”全省社区法治宣传教育日等活动。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依法生产、依法维权。

 3、坚持创新引领,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着力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依托“法治湖南网”,加快普法网络集群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法治网络体系。依托“如法网”法治宣传教育平台,组织各乡镇各单位充分利用平台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整体宣传声势和效应,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结合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广泛建设法治文化阵地,认真配合做好民族广场法治文化园建设。

   (二)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认真查找当前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逐步健全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相关工作体制、机制,全面实现基层调委会“软、硬”设施双重达标。

 5、加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一是做好因撤乡并镇、并村之后基层调委会重组运行的相关工作,利用今年村委换届之机,选齐配强基层调解员,不断巩固壮大基层人民调解队伍。二是完成人民调解员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颁证等工作。三是继续围绕“联得动、合得紧、展得开”的目标,不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网络体系。四是继续加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力度,力争在现有的基础上另外打造1-2个比较规范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

 6、完善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一是要继续落实村(社区)每周一次、乡镇每半月一次、县级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经常性排查制度;二是要在重大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确保矛盾排查不留间隙、不留死角。三是要不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围绕高效便民,着力提供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7、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各项软件设施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以热情的服务态度,优质高效的服务水平,赢得群众的满意,彰显文明机关的良好形象。逐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

     8、切实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要加强法律援助宣传。着眼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积极开展“法润三湘”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在全县所有村寨、集镇、社区张贴法律援助宣传牌,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二是要加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主动对接低收入群体的法律援助服务需求。三是要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继续协调公检法机关落实告知、转交申请法律援助等职责,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量。四是要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如法网、8220148法律服务热线等平台的积极作用。

     9、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开展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和案件质量标准。健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

(四)深化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着力抓好特殊人群管控。

 10、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充分利用每月的监管安全分析会,进一步加强队伍培训力度;县社区矫正机构要强化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刑罚执行意识,规范执法行为,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技能和水平。

    11、落实监管制度,确保安全底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排查走访,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监管作用,将社区服刑人员作为重点人员纳入当地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手机定位等技术手段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定期召开监管安全分析会议,认真剖析存在的监管安全隐患,准确研判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动态,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将监管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规范文书档案和台账簿卡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证据收集保全,切实做到所有社区矫正执法事项都有据可查。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政法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与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就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重新犯罪数据进行清查比对。

    12、夯实基础建设,助力工作发展。一是规范社区矫正中心运行机制,发挥中心效能。进一步规范运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中心的功能作用,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按照省厅4月上线试运行、10月完成验收的目标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设任务。二是合力深化购买服务,破解人员不足难题。按照省厅的要求,每个司法所要达到1名以上的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中心要配备2名以上的社会工作者。

    13、深入开展专项活动,确保取得实效。深入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教育专项活动”,切实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训练计划,明确活动目标、步骤措施以及责任要求,加强组织保障,严明训练纪律,确保活动安全。

 14、落实安置帮教各项工作任务,推动工作进展。一是继续深入开展“五个一”安帮专项活动。二是继续加强安帮信息平台网上衔接工作,落实服刑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实、预释放人员的回执和安帮人员的衔接确保我县“三率”继续保持全市前列。三是进一步落实刑释人员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制度。四是配合省监狱局做好“亲情会见系统”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五是要努力降低刑释解教帮教对象重新犯罪率。

   (五)实施多措并举,着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15、加强司法行政形象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和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开展集中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对司法行政机关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进行及时正面地报道宣传,不断增进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了解、理解和认同。结合精准扶贫、村(居)“两委”换届等工作开展好民情走访,将综治民调知识宣传到户,做到入户走访到位,宣传引导到位,帮民解难到位,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继续开展好每个干部职工包联10户制度,确保联系对象在接到省、市民调电话时积极参与、并作出公正评价,确保民调排位保持在全省40名内。

16、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监督管理。要重点加强对律师队伍建设和规范化执业的管理,同时结合法律服务所年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以法律服务公信力赢得群众的认同。

17、继续深入开展联系扶贫帮困活动。2017年我局对口联系帮扶村是渠阳镇八一村,我们将提前谋划好新一轮的扶贫帮困工作,选派扶贫驻村联络员,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村情、民情,有针对性地制定脱贫计划,确保如期完成扶贫帮扶新任务。

   (六)深化各项改革,着力提高工作水平。

    18、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以“保障权利、守住底线、打造品牌”为重点,全面落实好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完善投诉查处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违必究。扶持律所发展,不断壮大律师队伍,力争我县万名人口律师拥有数达到小康指标要求。

    19、继续推进公证改革。按照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早谋划,稳步推进公证机构改革。

    20、深化司法鉴定管理。开展“提质量、强素质、补短板、促规范”专项活动,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管理水平。

   (七)抓牢队伍建设,着力打造过硬的司法行政队伍。

    21、抓学习教育。要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正风肃纪主题教育活动,要把这次教育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有效的开展好。

22、抓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继续开展“纠‘四风’、治陋习”和“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着力培养尊廉崇廉、廉洁行政、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五、县司法局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 别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1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五)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七)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八)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泄露国家秘密;(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八)项或者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五)、(七)、(九)项规定之一的,吊销执业证书。

4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司法局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5

法律援助人员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司法局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六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第二十七条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6

法律援助给付

行政给付

县司法局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八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第九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7

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司法局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确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8

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检查

行政检查

县司法局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10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检查

行政检查

县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11

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检查

行政检查

县司法局

《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1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13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4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县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5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其他行政 权力

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121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16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

其他行政权力

县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17

违规进行司法鉴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县司法局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县司法局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9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2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其他行政权力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第五十条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1)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2)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4)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解散、撤销等事项审核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2、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第三大点第(一)项  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原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法律需求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县市区司法局应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选址、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审查、综合衡量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州司法局审批。市州司法局要本着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不得盲目审批,随意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22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  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条第二款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2、《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实施意见》(湘司发〔2013〕10号)第三大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停执业的情形:

暂停执业时间超过3年,执业核准机关应当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暂停执业超过3年再次申请执业的应向执业核准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执业核准。未向执业核准机关申请暂停执业并未交回《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连续停止执业满3个月的,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再次申请执业的需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重新办理执业核准。

 

 

 

 

 

 

 

 

 

 

 

 

 

 

 

 

 

 

 

 

 

 

 

六、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及受理流程: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子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子告人是育龄、聋、哑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流程

 

 

 

 

 

 

 

 

 

 

 

 

 

 

 

 

 

 

 

 

 

 

 

 

 

 

 

 

 

 

 

 

 

 

 

(三)申请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流程

 

 

 

 

 

 

 

 

 

 

 

 

 

 

 

 

 

 

 

 

 

 

 

 

 

 

 

 

 

 

 

 

 

 

 

 

(三)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任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七、靖州县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确保我县节庆期间的社会安全、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司法局与县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预防为主。应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3)依法处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处置突发事件。

(4)依靠科学。应急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可操作性。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有可以有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下列突发事件:

(1)突发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我县司法行政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事件。

(2)重大事故。主要指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灾、断电、通讯中断等安全事故。

(3)自然灾害。主要气象、地震、地质、洪涝及重大的生物灾害等。

4、预案的制定

县司法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或修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1、县司法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司法行政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制订处置措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处置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对干部、职工表示慰问,负责与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县司法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黄渊政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姚希悦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基层股、宣教股、社区矫正股的负责人组成。

2、司法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县司法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应急办公室职责由局办公室承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日常信息监测、采集、汇总、分析与报告,提出预警及预案启动的建议;

(2)起草相关文件;

(3)向县直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县局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指导下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5)根据县局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赶赴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6)跟踪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县局应急总指挥部报告;

(7)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结束应急响应,应急工作结束后,就突发事件的原因、经过、后果(伤亡、损失情况和影响)、责任追究、经验教训等写出调查报告报县局应急指挥部;

(8)指导日常防控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应急预警监测机制及信息报告程序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监测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情报及时处理,做好科学的预测和判断,做好必要的准备,以便各有关部门在危机发生后快速反应,使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性信息、事项后,事发当地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局。详细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

2、信息报告内容

(1)随时报告事项及内容

①自然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灾情发展动态。

②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初步推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③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

3、信息报告方式

采用电话报告、密码传真等报告方式。

(四)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各股、室、处、所应立即报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场所内秩序稳定。

2、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应急报告后,应及时成立应急分队,立即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县政府、市司法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县局各职能部门迅速按照规定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五)应急保障

1、值班制度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建立通讯系统维护制度及信息采集制度等。

2、应急队伍培训

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执行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操作与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理论和操作并重,通过培训和模拟演练,总结应急反应经验。

3、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

(1)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2)组织我县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和公证员,提出法律建议,协助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科学决策。

(3)发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预防和化解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污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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